接聽時間:7日上午9:30-11:30下午1:30-3:30
  在線律師:高敬傑(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律師)
  李先生:我兒子20多歲了,是一名精神病患者,犯病時會出現亂打人及自殘現象,平時在家我與愛人至少一人陪著他,病情嚴重時就將他鎖在家裡,防止他出現意外;今年5月,我將他送到一家精神病康復醫院治療,對其進行封閉式治療,簽了協議交了費用,平時我也在醫院陪他治病,5月下旬我回家幾天,接到醫院電話通知,說我兒子找不到了,可能偷跑出了醫院。我與醫院的幾個人四處尋找他,6月初在一水塘內他被人發現,經法醫鑒定屬於溺水身亡;現在醫院說這事與他們無關,不擔責任,請問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嗎?
  高律師:從你所說情況分析,此精神病康復醫院要承擔賠償責任;你送兒子到此醫院治療,對方作為專業精神科診療機構,其醫護人員在履行治療時,應盡到審慎的註意義務。在患者住院期間,對患者負有一定管理責任,對患者的管理也是醫療行為的一部分;尤其是封閉式治療,醫院對此負有全權管理責任。醫院的診療管理行為與你兒子的溺水身亡存在因果關係,醫院應承擔賠償義務;你們可以要求醫院承擔死亡賠償金、安葬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、誤工費、交通費等。
  王女士:2003年6月份,我向一朋友借了10萬元用於資金周轉,當然約定了相應的利息的,2003年12月份,我將借款本息歸還他,他說借條丟了,給打了張收條,說等找到借條後,再將借條還給我,並要回收條。可在2005年3月份,他卻將我告到法院了,讓我歸還10萬本息,因為當時都是現金交付,我也找不到收條,就判我敗訴了,今年6月份,我從之前的衣服里,發現了他當時給我寫的收條,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?
  高律師:你可以通過再審程序,撤銷原審判決。
  8月11日上午9:30-11:30下午1:30-3:30接聽《律師在你身邊》熱線(025)96096-1-1的是江蘇潤商律師事務所的崔武律師。  (原標題:住院病人走失溺亡 醫院要承擔賠償責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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